(2016)津0116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天势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天势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18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西路55号。法定代表人苏江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秀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A二层。法定代表人高炳昶。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势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20元,减半收取466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天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耿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