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忠勤、邓繁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忠勤,邓繁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102号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8875097F。法定代表人:袁秀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忠勤,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生,住赣州市。被告邓繁荣,女,汉族,1980年1月18日生,住址同上。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忠勤、邓繁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忠勤、邓繁荣价值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忠勤、邓繁荣价值人民币600000的资产或者查封、冻结被告陈忠勤、邓繁荣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志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莉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