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贵福、李秀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贵福,李秀花,张锁柱,米秀娥,李顺刚,杜新月,张燕文,刘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2985号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学军。委托代理人宋维国。被告李贵福,男,农民。被告李秀花(系李贵福妻子),女,农民。被告张锁柱,男,农民。被告米秀娥(系张锁柱妻子),女,农民。被告李顺刚,男,农民。被告杜新月(系李顺刚妻子),女,农民。被告张燕文,男,农民。被告刘霞(系张燕文妻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贵福、李秀花、张锁柱、米秀娥、李顺刚、杜新月、张燕文、刘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贵福、李秀花、张锁柱、米秀娥、李顺刚、杜新月、张燕文、刘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贵福、李秀花、张锁柱、米秀娥、李顺刚、杜新月、张燕文、刘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元,原告预交2430元,由原告负担2430元,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贺红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