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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0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于顺与莫高成、夏传翠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顺,莫高成,夏传翠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0107号原告于顺,男,汉族。被告莫高成,男,汉族。被告夏传翠,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顺与被告莫高成、夏传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莫高成、夏传翠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原告于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莫高成、夏传翠名下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锦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