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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史俊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史俊娥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民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大年,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汉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俊娥。委托代理人苗虎,陕西省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史俊娥因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6)勉民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又以服从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汉中宁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元,多预交的部分由其持据来本院领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吉代理审判员  李小艳代理审判员  张菊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艳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