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昱含等人格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X,刘学军,贾艳杰,滕恩荣,)《人民司法》杂志社,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学军(兼刘X之法定代理人),男,汉族,系刘X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艳杰,男,汉族,1984年1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滕恩荣,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以上二被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张燕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许硕,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人民司法》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号人民法院报社*层***室。法定代表人:倪寿明,该杂志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宝玉,该杂志社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中关村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李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刘X、刘学军因与被申请人贾艳杰、滕恩荣、《人民司法》杂志社、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12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X、刘学军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隐私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应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责任。(二)被申请人侵犯刘X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应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责任。(三)被申请人在侵权文章中歪曲事实,侵犯了申请人的名誉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应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责任。(四)被申请人造成了申请人社会评价被贬低等后果,甚至威胁到申请人安全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应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责任。(五)贾艳杰和滕恩荣发表侵权文章是主观故意、恶劣的职务犯罪行为。(六)《人民司法》杂志社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到审慎的义务,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应从重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责任。(七)枉法裁判必将受到正义的审判和惩处。申请人另补充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侵犯申请人个人隐私,特别是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属于行为犯,被申请人侵权既遂,法院应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责任。(二)滕恩荣、贾艳杰采取了捏造事实的恶劣手段,应依法受到刑法惩处。(三)公开审理(2013)石行初字第20号行政诉讼案件违法。(四)即使非法公开审理,滕恩荣、贾艳杰也无权把申请人的个人隐私等案件信息泄漏到法庭之外。(五)滕恩荣、贾艳杰利用职责之便实施了侵权行为。(六)《人民司法》杂志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七)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八)法院未依法收集证据。(九)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十)请删除裁判文书网(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12226号民事判决书。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查明事实,纠正原审错误且极其不公平的判决,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权是指公民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侮辱的人格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本案中,涉案文章系对法院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的转述及法律视角的剖析,并无侮辱、诽谤刘学军、刘X之处,且无证据证实刘学军、刘X的社会评价因涉案文章的发表导致降低,故不能认定涉案文章侵害了刘学军、刘X的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关于涉案文章是否侵犯刘学军、刘X隐私权的问题,两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两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妥。刘X、刘学军的其他再审理由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刘X、刘学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X、刘学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审 判 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