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白永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51号罪犯白永辉,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中专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以(200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白永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32831.9元。宣判后,该犯服判,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白永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合并原判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7日被投入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7月14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3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2015年4月21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9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白永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4月获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白永辉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永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永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自200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