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砀山县中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砀山县中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445号原告:砀山县中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天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恒,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中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砀山县中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恒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砀山县中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砀山县中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砀山县中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