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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韩良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65号罪犯韩良文,曾用名韩先高,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6年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3日作出(1996)葫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韩良文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8日作出(1996)辽刑一核字第466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7年1月17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1999年3月3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辽刑执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6月18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辽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1年9月19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0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至2018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韩良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7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韩良文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良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良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