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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特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庆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袁仲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149号申请人:淄博庆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镇古泉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徐艾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董昌军,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袁仲顺。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燕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经沂源县历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袁仲顺所欠申请人淄博庆颖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140元,申请人袁仲顺于农历2016年8月15日(阳历9月15日)前归还10000元,剩余货款38140元于农历2016年12月20日(阳历2017年1月17日)全部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燕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