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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进学、赵自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进学,赵自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215号申请人:赵进学,男,汉族。被执行人:赵自要,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进学诉赵自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