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7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怀彬诉张飞、马青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彬,张飞,马青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7民初159号原告:张怀彬,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飞,男,45岁,汉族。被告:马青儿,女,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彬诉被告张飞、马青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彬与被告张飞、马青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了该纠纷。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怀彬承担。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