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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7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怀彬诉张飞、马青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彬,张飞,马青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7民初159号原告:张怀彬,男,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飞,男,45岁,汉族。被告:马青儿,女,4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彬诉被告张飞、马青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怀彬与被告张飞、马青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了该纠纷。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怀彬承担。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