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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2民初206号原告郑某某,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永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