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财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王联仁与王成永、胡艳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联仁,王成永,胡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209号申请人王联仁,农民。民被申请人王成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工人。被申请人胡艳梅,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工人。申请人王联仁与被申请人王成永、胡艳梅向其借款25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王成永、胡艳梅转移财产,申请人王联仁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成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胡艳梅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王联仁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联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成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胡艳梅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