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赵××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刑初38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2016年4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赵××驾驶津M×××××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静海区北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华路与东昌道交口东侧路段时,撞上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的张××骑行的自行车,致张××受伤。事故后,被告人赵××拦下途径事故地点救护车,并随同救护车将伤者送往静海区医院进行救治。赵××在医院拨打报警电话,并告知民警自己当时所处位置,民警在静海区医院找到赵××,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后张淑娜经医院抢救无效因颅脑损伤、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公安机关认定,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8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段××的证言,被告人赵××的供述,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具有以下情节:自首、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克东孙袁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