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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袁福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福,北京云星航门窗有限公司,卢军民,李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3999号申请执行人袁福,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北京云星航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韩各庄村。被执行人卢军民,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李树斌,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袁福与北京云星航门窗有限公司、卢军民、李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商)初字第74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北京云星航门窗有限公司、卢军民、李树斌给付原告袁福借款及利息800000元,案件受理费7737元由北京云星航门窗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2016年9月23日、2016年12月6日、2017年3月16日四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卢军民名下车辆已被查封,其名下房产均已出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卢军民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卢军民分期给付,已执行案款41195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有未实现债权758805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7426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袁福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云星航门窗有限公司、卢军民、李树斌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