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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于敖日其楞、娜米雅申请韩和军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日其楞,娜米雅,韩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6号申请执行人敖日其楞。申请执行人娜米雅。被执行人韩和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敖日其楞、娜米雅与被执行人韩和军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和军在监狱服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敖日其楞、娜米雅同意在其服刑期届满出狱后在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陈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