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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谢虎与闻友保、赵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虎,闻友保,赵敏,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民初1627号原告:谢虎,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李传玉,安徽濠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闻友保,驾驶员。被告:赵敏,个体工商户。被告: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彬,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堃,该公司员工。原告谢虎诉被告闻友保、赵敏、固镇县通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维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经原告谢虎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赵敏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传玉、被告赵敏、被告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友保、被告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虎诉称:2016年1月31日17时许,闻友保驾驶皖C×××××/皖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凤阳县独山路新外环中段附近处,与谢虎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闻友保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虎无责任。谢虎的车辆经维修,花去修理费4460元;停运损失8100元。皖C×××××/皖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此,要求闻友保、赵敏、固镇县通安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停运损失、评估费,合计13060元,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闻友保、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赵敏辩称:其所有的皖C×××××/皖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谢虎的停运损失过高,不予认可。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谢虎的停运损失属单方委托评估,对该评估结论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谢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供了以下证据:1、谢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挂靠合同各一份。用于证明谢虎的主体资格、身份情况,皖M×××××小型轿车系营运出租车,该车实际所有人为谢虎,从事汽车出租业务。2、闻友保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皖C×××××/皖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保险卡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闻友保系合法驾驶,登记车主是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一份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于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4、凤阳县府城双利汽车修理厂维修配件清单一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发票四十六张,计4460元。用于证明谢虎因本起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维修支付的费用。5、凤阳县府城双利汽车修理厂证明一份、施救费票据一张,计200元,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一份、评估费发票一张,计300元。用于证明谢虎因本起交通事故支付的施救费及因评估停运损失为8100元。闻友保、赵敏、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为支持其辩解理由成立,提供了保险单两份、商业险条款和投保告知书各一份。用于证明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已对被保险人尽到了明确说明告知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停运损失、评估费、诉讼费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谢虎提供的证据1、2、3,闻友保、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赵敏、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4,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认为维修配件清单没有公章,不予认可,车辆维修时没有通知本案其他人员参与,不能证明该车损坏是本起事故造成;对谢虎提交的定额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发票无法显示开出日期。本院审查认为,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5,赵敏、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对施救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票据付款方是皖C×××××/皖C×××××挂。本院审查认为,谢虎提供的施救费发票,该发票付款方名称为皖C×××××/皖C×××××挂,收款方名称谢虎,且该发票是安徽省凤阳县地方税务局代开,不能证明属皖M×××××小型轿车实际交纳的施救费,故对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对凤阳县府城双利汽车修理厂证明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维修时间明显过长,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实际维修的天数;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评估公司经营项目不包含停运损失评估范围,评估系单方委托,评估费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本院审查认为,赵敏、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足以推翻该评估报告,且未申请重新评估,故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证据,谢虎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投保人告知书应有被保险人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或法人签字,仅有公司盖章不能免除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评估费、诉讼费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停运损失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太平洋财保蚌埠市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就评估费、诉讼费一节,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故对该项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月31日17时许,闻友保驾驶皖C×××××/皖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凤阳县独山路新外环中段附近处,与谢虎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相碰,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闻友保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虎无责任。皖M×××××小型轿车到凤阳县府城双利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花去修理费4460元。2016年3月17日,经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皖M×××××小型轿车停运损失为8100元。谢虎支付评估费300元。另查明,皖C×××××/皖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是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闻友保、赵敏,双方系挂靠关系,该车在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二份主车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挂车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二份,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为此,谢虎诉讼来院,要求闻友保、赵敏赔偿车辆损失4460元、停运损失8100元、施救费200元、评估费300元,合计13060元,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闻友保驾驶皖C×××××/皖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谢虎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相碰,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闻友保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虎无责任。由于皖C×××××/皖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是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闻友保、赵敏,双方系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起交通事故给谢虎造成的合理损失,闻友保、赵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谢虎主张的车辆损失4460元、停运损失8100元、施救费200元、评估费300元,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施救费200元,因提供的证据不足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皖C×××××/皖C×××××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主车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挂车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二份,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该法规定的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对于谢虎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对于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赔偿部由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约定,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故对谢虎因该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4460元,由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在强制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超出强制险赔偿限额的部分2460元(4460元-2000元),由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谢虎。对谢虎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8100元,因停运损失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项目,故太平洋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对谢虎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8100元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闻友保、赵敏赔偿8400元(8100元+评估费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谢虎车辆损失4460元;二、被告闻友保、赵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谢虎损失8400元,被告固镇县通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谢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被告闻友保、赵敏负担41.5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维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学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第一款第(六)项赔偿损失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