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羊某某等三人盗窃、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273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羊某某,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下河街某号;2013年5月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4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新华社区陶家冲某号;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二纺机社区宝庆西路某号新村某栋某单元某号;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宁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3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犯罪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区等地使用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先后三次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586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3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省委统战部家属区某栋某单元某房间,由被告人石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羊某某利用技术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二被告人进入房间,盗得被害人汤某家中一台粉红色三星N7100手机、一条黄色芙蓉王香烟、一枚黄金戒指。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740元。2、2016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油铺街望江公寓某栋某单元某房,由被告人羊某某将房门打开后,一起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家中,将其放在房内一台黑色联想G510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470元。案发后,被盗笔记本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6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路德政园小区醉心苑某栋某房,由被告人羊某某开锁后,两人一起进入房间,盗得被害人夏某某家中一块玉项链吊坠、一对玉耳环吊坠、一个玉戒指、一个黄金镂空小球、二节合金材料的女款装饰手链。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首饰价值人民币共计265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二、贩卖毒品犯罪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5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1.55克给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烈士公园西门,将约0.25克毒品海洛因以2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石某某。被告人石某某以自己的手机抵押作毒资,后石某某以盗得粉色三星手机销给被告人李某某,换回原抵押手机。2、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烈士公园西门,将约0.3克毒品海洛因以300元贩卖给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以当日盗得的一条黄色芙蓉王香烟、一枚黄金戒指以700元销给被告人李某某冲抵毒资。3、2016年3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湘君华天酒店附近,将约0.4克毒品海洛因以400元贩卖给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以当日盗得联想笔记本电脑销给被告人李某某冲抵毒资。4、2016年3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油铺街,将约0.3克毒品海洛因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5、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湘君华天酒店附近,将约0.3克毒品海洛因以300元贩卖给被告人石某某。2016年3月14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开福区湘雅路湘伟商务宾馆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汤某、郑某某、夏某某的陈述;证人申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湖南国际矿物宝石检测评估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相互配合的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悔罪表现和贩卖毒品数量较少的事实,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羊某某、石某某、李某某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事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和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邵 芳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人民陪审员 莫莉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