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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琼华申请执行蒋文君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琼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琼华,女,汉族,四川省阆中市解元乡。被执行人蒋文君,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申请执行人黄琼华依据本院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文君支付欠款8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三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债权800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00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722执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蒋文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维平执行员  苏红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义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