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3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与吉化第二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吉化第二小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859号原告: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建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化第二小学校,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负责人:康颖新,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宝山,该学校总务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化第二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8.00元,减半收取即17,204.00元,由原告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广军审 判 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蔡 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夏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