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6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管丽艳与王晓雨、蔡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丽艳,王晓雨,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475号申请执行人管丽艳。被执行人王晓雨。被执行人蔡明。管丽艳申请执行王晓雨、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曹民初字第10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新江执行员 刘连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逸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