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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与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回××,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739号申请执行人回××,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李××与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07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准予李××与回××离婚。二、婚生女回××由回××抚养,李××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自二〇一六年一月起,于每月十日前支付,至回××年满十八周岁之月止)。三、李××有权探望回××,回××上学期间李××有权于每周六九点至十七点期间行使探望权,回××寒暑假期间有权于每两周的周六九点至周日十七点期间行使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回××应予配合。四、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大自然新城-雅苑××房屋归李××所有,李××向回××支付折价补偿款二十八万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五、车牌号为×××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归回××所有,回××向李红芳支付折价补偿款三千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六、驳回李××、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二十五元,由李××负担三千三百三十七元(已交纳),由回××负担一千零八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回××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李××名下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大自然新城—雅苑××房产档案。经查李红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7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林 风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