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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佳佳与罗林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佳佳,罗林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972号原告:赵佳佳。被告:罗林华。原告赵佳佳为与被告罗林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赵佳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赵佳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晨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丁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