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4行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刘建伟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1351号起诉人刘建伟,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2016年6月24日,起诉人刘建伟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西政法复[2016]第10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第10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责令被告重新审查其所提行政复议申请;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以及其来京诉讼合理数额的交通食宿费用。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起诉人刘建伟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其因不服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所作《训诫书》向西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6月4日西城区政府以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作出第10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鉴于刘建伟申请行政复议的《训诫书》系公安机关依据《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所作处理行为,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刘建伟的起诉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鉴于起诉人刘建伟在本院指导和释明后仍坚持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建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东弘审判员 王小虎审判员 张勤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