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陶某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202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原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独立业务销售主管(自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抓获,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于同年4月16日经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光如,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亚辉,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开检公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刘光如、张亚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亦建议本案延期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陶某时任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独立业务销售主管,该公司承接了湖北东风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线数字机顶盒等业务。被告人陶某为了感谢时任湖北东风电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史国强(已判刑)在业务上的关照并寻求获得更高的个人销售奖励,先后5次送给史国强现金共计人民币760000元。2015年4月4日,被告人陶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发案及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人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情况说明、任职文件、采购机顶盒及付款统计表、合作协议、订货合同、四川金网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奖励规定、个人销售业务提成奖励表、领款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7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付海英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人民陪审员 龚 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