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昆明名基岩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名基岩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名基岩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良。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海源中路****号博泰大厦******号。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晓洁,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昆明市东风路49号建业商务中心A区*楼。关于昆明名基岩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名基岩工程勘测有限公司案款903542.29元。申请执行人昆明名基岩工程勘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903542.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3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和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