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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万才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757号被执行人万才荣,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刑初字第531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占友审判员  刘金聘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