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7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名禁与徐州徐沪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名禁,徐州徐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766号之三原告赖名禁,男,汉族,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徐州徐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1号(香山物流园内东区-01-04)(E)。法定代表人陈甲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名禁诉被告徐州徐沪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通知其应于2016年6月29日11时00分到达本院常平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原告在规定时间没有到达常平法庭开庭,亦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3元,由原告赖名禁负担;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收费100元,由被告徐州徐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艳萍人民陪审员 周慧娜人民陪审员 周妙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志雄陈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2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