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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1912号原告罗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2763。被告杨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7514。本院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杜 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骆锦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