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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姜长龙申请执行陈志涛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长龙,陈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70号申请执行人姜长龙。被执行人陈志涛姜长龙与陈志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志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姜长龙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法院冻结,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志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姜长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志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姜长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巩明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