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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英文名JO,JAESON),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中专文化,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4、5月份,在未取得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许可的情况下,在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17号其经营的玉泰祥珠宝行店内,放置12件象牙制品欲对外出售。同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玉泰祥珠宝行将赵某某抓获,并查获上述12件象牙制品。经鉴定,该宗象牙制品来源于非洲象或亚洲象,价值11708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亦未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出售象牙制品资质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17号的济南历下玉泰祥珠宝行内放置象牙制品12件欲对外出售。2015年11月11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在玉泰祥珠宝行内将赵某某抓获,当场查获了上述象牙制品。经鉴定,上述象牙来源于非洲象或亚洲象,价值11708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左某某(山东省玉泰祥珠宝行员工)的证言证明:玉泰祥珠宝行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17号华夏齐鲁文化城1718号,因为赵某某是外国国籍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所以她用妹夫王某某的名字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者是赵某某,主要经营翡翠、蜜蜡、和田玉,店里也放有象牙制品进行出售。其在店里负责给手串穿线、打扫卫生,帮着出售店里的商品,赵某某负责销售,罗某某只负责给手串穿线。店里不敢明着卖的象牙制品都放在下面的橱子里,一般赵某某在店里时都是赵某某卖,赵某某不在店里时如果有人要买,其就拿出来给顾客看看,因其不知道具体价格,如果客人要买其就给赵某某打电话问价格,然后告诉顾客。其在这里时只有两三次有顾客提出要买,一次也没有卖出去过。店里的象牙制品有平安扣2个,佛头1个,还有一些配饰的隔片、珠子、项链看起来也像象牙的。公安人员在店里扣押的象牙制品都是放在店里出售的。2.证人罗某某(山东省玉泰祥珠宝行员工)的证言证明:其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玉泰祥玉器珠宝店做串珠,店里有象牙制品,放在柜台下面的橱子里,有一个平安扣、一个手串等,其串珠时使用过象牙三通的散件。听赵某某说过她有个朋友在福建做象牙制品生意,赵某某是从她朋友那里买的象牙制品。2015年6月份前后玉泰祥珠宝行装修时,其见到过这些象牙制品,不知道赵某某什么时候销售这些象牙制品。3.证人王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的妹夫)的证言证明:赵某某是朝鲜国籍,办理营业执照不方便,就用其身份证办理了玉泰祥珠宝行的营业执照,其不参与经营,没有任何投资,赵某某是玉祥泰珠宝行的真正老板。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于2015年11月11日从赵某某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17号的玉泰祥珠宝行内扣押疑似象牙制品一宗。5.象牙制品的照片证明:经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辨认,证实系其在玉泰祥珠宝行内欲出售的象牙制品。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制品中12件为象牙制品,参考案值为11708元,象牙来源于非洲象或亚洲象,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7.济南市林业局出具的关于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的情况说明证明:赵某某实际经营的“济南历下玉泰祥珠宝行”未向济南市林业局提交销售象牙制品申请,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定点销售点,其店内出售的象牙制品未能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未做到“一物(制品)一标(标识)、物标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的规定,该店销售象牙制品的行为系非法出售。8.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济南历下玉泰祥珠宝行经营者姓名为王某某,经营范围为玉石、工艺品的批发、零售(须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9.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街道趵突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证明:赵某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115号专家公寓7号楼108室居住的情况。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证明:赵某某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11.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赵某某的归案情况。12.被告人赵某某所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及经过与上述证据证实的情况均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成立。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赵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且真诚悔罪。综上,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济南市森林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的涉案象牙制品一宗由公安机关送交济南市林业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马金勇代理审判员  郭安琪人民陪审员  归文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桂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