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程树祥与许振洪、董开芳、福建省国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树祥,许振洪,董开芳,福建省国谊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868号原告程树祥,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治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任淑梅,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系原告程树祥配偶。被告许振洪,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董开芳,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福建省国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影院片区D1幢501号。法定代表人许振洪,该公司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锋,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树祥诉被告许振洪、董开芳、福建省国谊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树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丽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莉莉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