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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成都心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成都心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52号原告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心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仙桥东路**号******号。法定代表人袁晓燕。原告周丕海起诉被告成都心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丕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应予同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张俊代理审判员  史洁人民陪审员  黄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