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成都心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成都心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52号原告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心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仙桥东路**号******号。法定代表人袁晓燕。原告周丕海起诉被告成都心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丕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应予同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张俊代理审判员 史洁人民陪审员 黄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