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周彩侠与安徽省新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侠,安徽省新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559号原告:周彩侠,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安徽省新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王越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彩侠与被告安徽省新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周彩侠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