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9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上海世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世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9581号原告上海世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陈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靖,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龙辉。原告上海世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世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诸靖、王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世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署《原世博园区C07地块公共停车场委托经营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将上海世博园区C07地块西南侧空地,即原加拿大馆原址(以下简称系争场地)出租给被告,用于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租赁期限自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场地租赁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0万元,分四期支付,2015年1月5日之前支付20万元,2015年3月10日前支付30万元,2015年5月1日之前支付30万元,2015年7月1日之前支付40万元。之后原告按约将场地交给被告经营,被告支付了首期租金20万元,但之后未再支付。合同到期后,被告按约将场地返还给了原告,但拒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租金的滞纳金(因双方合同约定滞纳金为未付款项的日百分之十,标准过高,故自愿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每期的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署《原世博园区C07地块公共停车场委托经营协议》一份,约定:原世博园区C07片区过渡期后续利用项目的运用需求,将C07地块西南侧空地即原加拿大馆原址,总面积6565平方米改建作为公共停车场,为本地块及周边地块的活动项目提供停车服务,甲方(指原告)拥有C07整体地块的经营管理权,现委托乙方(指被告)对改建后的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第一条委托管理事项:1、停车场委托经营期限为1年,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2、委托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停车场租金,金额为120万元。第二条支付方式: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于2015年1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首笔租金20万元;2、乙方还应于(1)2015年3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30万元;(2)于2015年5月1日前向甲方支付30万元;(3)于2015年7与1日前向甲方支付尾款40万元;4、乙方如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应付租金,乙方应自该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每天按未决之应付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4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了《原世博园区C07地块公共停车场移交书》,原告按约将场地交给被告经营。被告支付了首期租金20万元。2015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关于催缴C05地块所欠租金的通知》:根据贵司与我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和C07停车场合同,贵司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的场地租用费,即29万元并于2015年3月1日前支付停车场租金30万元……请贵司在2015年3月31日尽快付清上述款项。函件由被告员工签收。同年4月28日、6月8日,原告又向被告催款。2015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原世博园区C07地块公共停车场移交书》一份,被告将系争场地返还给了原告。2015年12月16日,原告又一次向被告发函催款,但函件被退回。以上事实有��庭审质证的《原世博园区C07地块公共停车场委托经营协议》、《原世博园区C07地块公共停车场移交书》、函、邮件查询记录等以及原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已接管经营了停车场地,但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已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上述欠租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并自愿调整了计算标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世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欠租100万元;二、被告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世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由被告飞行家航空文化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梅丽华人民陪审员  高天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