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8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物资处与怀安县庆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物资处,怀安县庆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8民初647号原告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物资处。地址:张家口市。法定代表人倪跃华,该单位处长。委托代理人向阳升,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怀安县庆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怀安县头百户镇。法定代表人杨建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剑锋,河北中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物资处诉被告怀安县庆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物资处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物资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2.73元,减半收取6326.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润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