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名山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董桃杉与罗军、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解除扣押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桃杉,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名山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董桃杉,女,生于1986年1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罗军,男,生于1982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桃杉诉被告罗军、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5日依法作出(2015)名山民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对原告董桃杉的担保财产--石钰灵所有的川TAEx**号迈凯B5WP1AAxxx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并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董桃杉之夫石钰灵所有的川TAEx**号迈凯B5WP1AAxxx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敬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