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终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朱雅凤与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雅凤,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终2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雅凤,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敏,院长。委托代理人孙桂玲,黑龙江明理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雅凤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朱雅凤,被上诉人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代理人孙桂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朱雅凤系哈尔滨电器厂职工,现朱雅凤以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系哈尔滨电器厂主管单位和权利义务承继单位为由,请求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查,2000年,哈尔滨电器厂被工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但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原审判决未将哈尔滨电器厂列为本案被告,属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925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给上诉人朱雅凤。审 判 长 刘建民代理审判员 吕树成代理审判员 张惟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波孙瑛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