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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9号原告邵旭明与被告浙江兴美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兰劳人仲案字[2014]第37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旭明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工资等执行款4224元、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