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徐晨华与辛朝兴、徐彧红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晨华,辛朝兴,徐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徐晨华,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辛朝兴,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徐彧红,女,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辛朝兴、徐彧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相应的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徐晨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9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执行员 黄志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