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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双根申请李春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双根,李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赵双根,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万庄村。被执行人李春光,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晋州市朝阳北区。赵双根申请李春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双根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