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8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林碧与赵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碧,赵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667号原告张林碧,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漆文明,男,重庆力诺物资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赵大琴,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碧与被告赵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林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