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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蓝允平与凌宏栋、姚新尹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82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允平,凌宏栋,姚新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蓝允平,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肖煊荣,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凌宏栋,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姚新尹,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凌宏栋、姚新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宏栋、姚新尹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烈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