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蓝允平与凌宏栋、姚新尹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82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允平,凌宏栋,姚新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蓝允平,住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肖煊荣,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凌宏栋,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被执行人:姚新尹,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凌宏栋、姚新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宏栋、姚新尹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烈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