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2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郑少会与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少会,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71号申请执行人郑少会,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高建明,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少会与被执行人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6年6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建明把在某某某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5256.00元(李某某名下)给付申请人。余款17671.00元于2016年12月1日前给付,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若被执行人高建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自愿承担罚息。经申请人郑少会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到期后高建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郑少会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邓云平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