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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攀与邱晓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攀,邱晓惠,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9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攀,住四川省绵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晓惠,住广东省连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陆正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红岭中路1002号寰宇大厦主楼一楼部分。负责人张志刚。上诉人王攀因与被上诉人邱晓惠、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83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营业地址位于在深圳市罗湖区,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