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8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978号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效涛代理审判员  禹凯凯人民陪审员  张玉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宏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