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廖伟明与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伟明,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1742号原告廖伟明。委托代理人周子凡,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士民。原告廖伟明诉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伟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子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木材,每次供货均有被告所出具的“收料专用单”确认。但原告经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81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收料专用单》41张,合计148130元。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质证,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07年1月21日,依法从事木材收购加工销售等的有限责任公司。从2015年起,原告廖伟明向被告供应木材,由被告在《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收料专用单》加盖“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收购专用章”确认木材重量和金额。被告向原告出具《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收料专用单》共41张,合计金额为14813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能偿还,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148130元,有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41张《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收料专用单》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双木木业(惠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廖伟明货款148130元。如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献文代理审判员 赖瑜平人民陪审员 蓝 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