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0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樊顺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樊顺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02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祥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员工。被告樊顺飞,男,汉族,1987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樊顺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顺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樊顺飞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樊顺飞的起诉。审 判 员 林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杜灵书 记 员 刘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