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孔凡跃诉张铁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跃,张铁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030号原告孔凡跃,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娜,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路,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瑞,男,1995年1月6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吴丽平,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孔凡跃与被告张铁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渠阳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凡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明,被告张铁路的委托代理人程瑞、吴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凡跃诉称:2011年4月份,我与被告张铁路约定由我为被告张铁路提供木工劳务工作,主要工作就是支拆混凝土模板,双方约定我按照被告张铁路要求的时间与工作量完成劳务,由被告张铁路向我支付劳务费,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张铁路欠付我劳务费750000元,为此被告张铁路于2011年12月29日向我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张铁路向我支付劳务费500000元,至今仍欠付我劳务费250000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铁路支付劳务费25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张铁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劳务费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张铁路承担。被告张铁路辩称:不认可原告孔凡跃的诉讼请求,我与原告孔凡跃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劳务关系,原告孔凡跃与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所以原告主张的劳务费应向滁州公司主张,在涉案工程中我是作为滁州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经审理查明: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建业公司)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分包了华贸城四期27号住宅楼项目,其中,原告孔凡跃班组施工的内容为支拆混凝土模板。庭审中,原告孔凡跃提交欠条1份以证明被告张铁路欠付其工程款750000元,该欠条载明:“欠华贸城木工组孔凡跃工资750000元”,欠款人处有被告张铁路签字确认,证明人处有案外人骆湘林签字确认,并载明:“此款由公司代支付”,被告张铁路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其系滁州建业公司的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张铁路提交分包结算审批单(复印件)以证明滁州建业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分包单位,经办人处有被告张铁路签字确认,故可以证明被告张铁路系滁州建业公司的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原告孔凡跃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被告张铁路提交滁州建业公司出具的欠款说明1份以证明被告张铁路与滁州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滁州建业公司认可其职务行为,原告孔凡跃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其主张欠条上写的是由公司代支付,可以说明是被告张铁路欠款,由滁州建业公司代支付,该欠款说明载明:“1、此款系华贸四期27号楼结构工程整个木工班组农民工劳务费,非孔凡跃一个人的劳务工资款;2、孔凡跃是华贸四期27号楼结构工程木工班组的组长;……;4华贸四期的工程发包方系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为防止农民工劳务费被挪用,我公司对发包方给付的工程款严格控制,必须进入我公司账户,再由我公司委托张铁路等据实发放农民工劳务工资款,与张铁路个人无关;5、骆湘林是我公司独资股东,代表我公司行使决策权,本张欠条上,骆湘林确认支付农民工劳务款的责任方为我公司,非张铁路本人。对此,我公司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孔凡跃主张欠款人为被告张铁路,其与滁州建业公司之间未形成任何形式的劳务关系,故不要求追加滁州建业公司作为本案被告。被告张铁路主张根据滁州建业公司出具的欠款说明可以认定被告张铁路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滁州建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欠条结算审批单、欠款说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应符合相应的条件。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滁州建业公司认可被告张铁路系其公司职员,且滁州建业公司提交的欠款说明亦表明其公司认可张铁路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被告张铁路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原告孔凡跃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凡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渠阳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丽男 来源: